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团体组织的监管

宕子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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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2月28日)是元宵佳节,本该是一家人团聚的日子,王先生却痛失爱子。一场网友自发组织的“民间”越野赛车比赛终酿祸端,造成一死三伤。此项比赛是由民间团体组织的娱乐性活动,还是在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进行的体育竞技比赛,也就成了此宗事故的焦点问题。(3月1日深圳晚报)

    人最可宝贵的就是生命,生命的逝去总是会给人们带来难以抑制的悲伤,愿死者的地天之灵安息!然而,这个喧扰的世界绝对不会因为死者的离去而停止运转。死者已已,可生者却还得继续自己的人生之路,并处理好死者的善后事宜——尽快从悲伤和这些烦心而琐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对于生者而言,是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的第一要务。

    对于这次事故来说,笔者认为,到底是民间团体组织的娱乐性活动,还是在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进行的体育竞技比赛,未必就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不管是民间团体组织的娱乐性活动还是体育竞技比赛,政府都应该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冲突的框架、机制或平台,使该事件能够尽快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这对于生者和死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的慰安。

    人生的不确定性太多,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预测或不可操控的。人类的所有活动都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危险,增强个体的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固然很重要,但当不可预测的悲剧性事件发生时,帮助当事人或与其有关的不幸的人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可能才是最重要的。就上述事件来说,禁止民间团体组织的可能带来危险的一切活动,限制民间团体组织的发展,甚至于取缔民间团体组织,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那是相当不理性的,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如果政府在民间团体组织的管理上缺位,或当民间团体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各种不可预测的人际冲突时,政府不能提供一种权威且合理的解决框架、机制或平台,当事人则可能将陷入一种无休无止的人际冲突之中,正常的生活秩序将全部被打乱,同样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如果在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民间团体组织活动的参与者或组织者的权利、义务、责任都得到了比较明晰且合理的界定,那么,将会降低处理善后事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大大地节约个体或社会为这类事件而付出的处理成本,不但当事人本身,整个社会都将因此而受益。

    民间团体组织的繁荣和发达,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石,也是公民社会成熟的表征,政府应该支持和鼓励民间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活动,并为其搭建一个制度性的活动平台——一方面,要降低民间团体组织的审批成本,简化其审批手续,从而使大多数民间组织能纳入到政府的监管范围之内,因为如果审批成本太高或审批手续繁难,将使它们转入到地下状态,反而不利于政府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就是要出台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解决民间团体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这样,政府的责任也就尽到了,余下的,如增强风险或自我保护意识等等,则是公民们对自己应负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