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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被曝知道叶莉腹中胎儿性别,这可成了大话题。本来,新闻界的料已经太少,猛料更少,这可是个可以连篇累牍书写的好话题了。许多以文字为生的人又可以多赚几元稿费了,许多写字爱好者又可以大书特书满足发表欲了。在继宋祖英的“性感”之后,人们又可以对明星大吐口水,岂不快哉?
且不说姚明是怎么知道胎儿性别的,既然知道,肯定是有方法的。在b超没有诞生前,民间就流传了很多鉴别胎儿性别的方法,最常用的是从孕妇的食性上来判断,简言之“酸儿辣女”据说还可以根据胎位来判断,总结起来,大概有十几条。但自从有了b超,对胎儿性别的鉴定才更加科学。姚明长期住在美国,美国的科学很发达,鉴定胎儿性别,岂不是易如反掌?所以,既然姚明被曝知道胎儿性别,那么,大家都认为他是做过鉴定了,虽然大家都没有明确的证据。
有人说杨澜无聊好事,我看,杨澜是做了件好事,她挑起这样一个话题,又可以探查中国人的民意了。但对这个事情,我认为恰有一个好的比喻。比如说,封建社会的女人是要缠脚的,现在竟然有一个姚明不“缠脚”岂不民愤极大。首先,大家都缠脚,你为什么不缠脚?这不是搞特权是啥?其二,法律有规定,禁止非医学目的鉴定胎儿性别,你不是违法是啥?其三,大家都缠脚,你竟然不缠脚,我的心里能够平衡吗?但是,无论多少理由,大概大家容易忽视一点,那就是,那缠脚的规定到底是不是合理的?
在缠脚的时代,大多数人都不会否定缠脚的合理性。即使小女孩的脚被父母缠得骨裂肌缩,缠得功能不全,自然有人称道“三寸金莲”的美,称道合乎道德,合乎礼仪,合乎法律。那么,我们又回过头来看看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立法的初衷,很明显,是为了杜绝那种为了生儿子不惜多次主动流产不生儿子誓不罢休的传统陋习,是为了中国人口男女比例的平衡,是为了提高国人的素质。很悲观地讲,重男轻女在当下仍然有着巨大的市场,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一些人甚至不惜以牺牲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来达到生儿子的目的。在当下农村,有的妇女简直就是生育机器,有的下定决心排除万难一个接一个地生,直到生了儿子才肯“停产”对于那些先出生的女孩,他们怎么办呢?为了避免罚款,他们就不上户口,实在养不起,就送人。当然,有的人已经感觉到这种穷生猛生方式的弊端,于是,他们买通了b超医生,在胎儿四个月左右探查一下性别,假若是女孩,那就施行人流,全然不顾人流对妇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呜呼,如此国情,岂能不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纠正呢?
然而区区一部法律以及各地大同小异的地方法规,纠正得了如此根深蒂固的传统陋习吗?如果可行,恐怕也不是如今这个局面;如果可行,国家法律里禁止鉴定胎儿性别的条款恐怕早就作废了。所以,这部法律,这条规定,还得长期存在下去。对于违法行为,当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这我没有意见,而且是举双手赞成的。
但是,我们还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事实:为人父母者提早知道胎儿性别,是不是就犯了错?要判断对错,首先我们就得拿出标准。依据法律,既然违法了,难道不是错?肯定是错。但要是站在人权的立场上看,那就不是一个错了。为人父母,提前知道胎儿性别,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好处的,至少,可以提前规划孩子的教育。毕竟,男孩和女孩在教育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知道胎儿性别,可以更加深入地体会到为人父母的欢悦,可以增加与孩子的感情。我想,这也是客观存在的。总之,姚明想要知道胎儿的性别,自然有他的理由。假如他真的鉴定了,怎样?他有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别人的利益呢?没有。他有没有权利这样做呢?我认为有。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侵犯别人同时又满足自己,我们能够说这是一个错吗?我认为不是错,这样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人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人权。当然,那些心里不平衡的人我们是不应该算在被侵犯之列的,我说的侵犯,乃是实体利益的侵犯以及直接的精神伤害。
社会在发展,道德却不是恒定的,是时代性的,阶级性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我觉得我们国人的道德观未免太偏。什么是道德?我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既不触犯别人的实际利益又满足了自己的愿望,这应该被认为是道德的。以此看来,宋祖英穿得性感一点,这是她的权利,大家没有必要说三道四,除非是为了炒作;同样,姚明鉴定胎儿性别,也是他的权利,不算招谁惹谁了。只是,在姚明的头上,还悬着一把法律的利剑。
这法律会是永恒的吗?不单是“禁止非医学用途鉴定胎儿性别”这一条,就是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我看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人意识的提高而寿终正寝。到那时再来回顾我们对姚明的非议,会不会觉得此时的荒唐可笑呢?我希望,那一天早点到来。
最后,声明立场:既然鉴于当下的国情我们有这样一部法律,那么,大家都应该遵守游戏规则。姚明既然还是中国人,他要是违法,只要查实,也该接受处罚。但同时,是非对错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历史地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