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学生纪检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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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院风、班风建设,创造良好的学风,保证同学圆满完成学习任务,促进我院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领导

    1、由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团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纪检保卫部长组成领导小组。

    2、由院学生会纪检保卫部部长、副部长、干事组成纪律检查小组,负责全院纪检检查工作。

    3、各班班委会设纪检委员1人,具体负责各班的纪检工作,并在纪检部的领导下,参与全院的纪检工作。

    二、纪检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要根据校、院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检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注意工作方法。

    3、检查采取统一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纪检部对学生上课纪律等情况每周至少统一检查一次、抽查一次。

    4、各班学生干部及全体同学必须积极配合纪检部工作,不得妨碍纪检人员的工作。

    三、检查内容

    学生会纪检部对全院同学在学习、思想表现、会议、图书、阅览室餐厅、请销假、文明礼貌、学生干部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督促和检查。

    1、上课

    各班纪检委员在每次上课前5分钟严格清查人数,自习课按校、院规定进行检查,并将出勤情况及时、如实上报纪检部,对于迟到、早退及旷课者按学生奖条例和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细则等规定扣其个人纪检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对于校、院、班级的各种会议考勤,参照上课执行。

    3、全院同学严格遵守图书、阅览室、餐厅和校园管理各项,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严格请销假制度

    (1)学生上课、早操、实习、教学参观、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

    (2)放假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早离校或晚返校者,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生请假,必须认真填写请假单,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二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院长不在时由总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经本院审批后交教务处备案。

    (4)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从严掌握。

    (5)请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并将请假单交回辅导员,逾期未销假者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

    (6)假期满一般不允许续假,因特殊情况确须续假者,必须讲明原因,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续假。超过假期未续假者按旷课处理。

    四、总结汇报

    1、纪检委员要认真记录每天的考勤情况,并详细填写考勤周报表,每周五下午交纪检部汇总,并由各班纪检委员向全班公布。

    2、纪检部要及时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每周一上午课间操时间将总结报告交院学生办公室,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检查结果计入学生品行量化考核和班组量化考核中,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4、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要如实、及时填写考勤上下班报表,对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团学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