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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婚假为一周;凡男方年龄在25岁以上,女方年龄在23岁以上,婚假为一个月(连续计假)。
2、丧假。凡亲生父母过世,丧假为7天;凡配偶父母过世,假期为3天。
3、考试假。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函授,考试期间一律为公假。
4、产假。产假一般为3个月。如第一胎,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另加45天。如男教师妻子生育,可放假10天,作为护理假。
二、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在5天以下,由主管校长审批;请假在6-30天,由校长审批;请假在30天以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教师在例会、教研会、校内集体加班时请假,由主管校长审批。
3、教师在升旗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时,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三、登记及考勤项目
1、公假、事假、病假、旷工、旷课、例会及学习、教研会、升旗。
2、从开学第一天起计假,含集体加班、考试、阅卷等。
3、各类假在30天以下,可去双休日、节假日,在30天以上,连续计假。
4、双休日、节假日集体加班,每天补助20元。
四、
计扣标准
1、缺勤一天扣除10元。
2、缺课一节扣除10元。顶课一节补10元。
3、迟到、早退一次扣除3元。
4、没有特殊情况,经常性迟到、早退、缺勤、缺课经教育仍不改变者,给予其行政处分。
5、旷课一节扣除30元,旷职一天扣除50元,在两节(或两天)以上扣除100-200元,旷课、旷职同时累加。
6、升旗点名时教师没到,也未向主管领导请假,缺一次扣除20元。
7、因病因事不参加各类会议,请假者按半天假对待,自作主张不参会者按旷课一天对待。
8、安排集体加班过程中,教师缺勤、旷工,一律按上班时间缺勤、旷工对待。
五、具体细则
1、除产假之外,公假期间教师所带课程一律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上。由学校安排的,每课时按10元标准交回学校,由学校安排教师上课。
2、教师请假在5天内,每天扣除出勤费10元,教师所带课程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上。学校不做统一安排。
3、教师连续请假在6-30天,学校按以上标准扣除出勤费和课时费,教师不得自请他人代替上课,无论行政、教学或教辅人员,不管课时多少,均按每周12课时对待。
4、教师事假累计达30天以上或请假连续在30天以上,每天扣除35元,校内绩效工资,按平均数发放。
5、教师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校内工作量津贴。在家休病期间,每天扣除30元,一个月以上连续计假。(女教师哺乳假可按此标准执行,特殊疾病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6、学期内中途因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承担某一行政、教学、教辅工作时,学校可重新安排(或聘请)科任教师接替工作,但临带教师的课时津贴由原教师负责,原工作量津贴取消,扣除相应绩效工资,每周每课时再扣除10元。
7、由于人事变化或特殊原因,需工作调整或适当加重工作量,按校内工作量给予津贴。
8、如有特殊情况,30天内校委会或教代会讨论决定,30天以上报请主管部门决定。
9、凡请假教师卡外工资在学期内停发,期末结算后长退短补进行结算。
10、请假教师愈期后,迅速返校,否则按旷工对待,愈期一周以上报请县教育局,按教育局相关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