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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目前实际情况,对学生退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学院按财务管理规定退回相关费用。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连续留级、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经学院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8、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二、学生在第一条列举的八种情形之外申请退学的,按下列具体情况办理:
1、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半学期退学的,根据贵政办[1998]4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教育系统预算外调剂资金比例的通知和贵政办[1999]4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政府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扣除31。5%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后再退还退学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后半学期退学的,按照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扣除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后的50%退给退学者。
2、凡于该学年过半时间后退学的,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概不退还。
3、课本费按照实际成本结算,其余部分退还退学者。
三、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半个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或每学期开学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但不退还所有费用。
四、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要求退学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清楚退学理由,并经家长签署意见后,交班主任签字同意、系(部)批准,再转交学工处。由学工处牵头召开学工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三处联席会议讨论签署意见后,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再办理退学手续。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已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