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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违反国家棉花购销政策的通报
国办发[19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新棉上市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棉花政策,采取坚决措施整顿棉花流通秩序,棉花收购大局是稳定的。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政策和法纪于不顾,私自收购棉花,公然扰乱棉花流通秩序,经核查,国务院决定予以通报。
一、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办轧花厂非法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
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政府自办轧花厂,在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仍然明文规定,严禁将棉花卖给镇政府以外的经济单位,对将棉花卖给供销社的不算交售任务,否则,镇政府要一律没收。
xx省万年县珠山乡政府自办轧花厂(略)
二、有的棉纺厂非法收购棉花,扰乱棉花收购秩序。
河南省辉县太阳石棉纺厂在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仍高价抢购棉花。在有关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处理的过程中,该厂负责人拒绝检查,实击组织倒运藏匿,并私自动用封存的棉花。
河南省太康县棉纺厂以解决生产用棉为由,要求每个职工必须向厂里交售爱厂棉,通过职工非法高价收购的棉花。
三、有的国营农场扰乱正常的购销秩序,高价抢购,非法经营棉花。(略)
四、有的县政府支持非棉花经营部门假借良种棉加工厂名义非法收购棉花。(略)
五、个体棉贩非法收购、加工棉花,扰乱市场秩序。(略)
对上述违反国家棉花购销政策的问题,有关省人民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已责成市、县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查处纠正。但从了解的情况看,有的市、县政府已经采取措施纠正,有的尚未处理。请有关省人民政府按国务院[1994]52号文件精神继续严肃查处,将结果报国务院。同时,各地都要引以为戒,要毫不放松地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管理,密切注视收购动态,严肃查处棉花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各地凡是过去制定的与国务院文件不符的规定或政策应一律纠正,要坚决地始终如一地贯彻国务院制定的棉花政策,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确保今年棉花购销工作顺利进行。
x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