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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细节,冠兰是不知道的,她也没办法知道,她需要是事实、证据。
法警报告:“证人到现在只来了一个人,我问他,他说是殷企业的二弟,是否带上来?”
冠兰说暂时不带。她眼睛看了一下书记员小马,示意什么情况?小马上来说:“我下午开庭前还打了电话,殷企业说他一定会准时来的。我刚才打电话没人接。”
辩护人钟大鹏抢话:“审判长,证人殷企业还没来,可否出示他的证言笔录。”
冠兰:“公诉人,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可以出示证人证言?”旁听席有人不理解,小声议论着:你是审判长怎么征求公诉人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英花肯定的回答:“不可以。”道理很简单,这种证言无法确定真伪。
冠兰说:“本庭支持公诉人的意见。”
钟大鹏并没有因审判长否决自己的要求而沮丧,他根本不再乎,继续说:“审判长,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
“允许。”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在列举证据时,你向办案人员交待,殷企业送你冬虫夏草时,他还说了‘是他通过别人在海青省购买来的。’这里‘别人’是谁?殷企业有没有告诉其人?”
“我想起来了,当时殷企业没有说别人是谁,见我品尝了一颗冬虫夏草之后,他又说这冬虫夏草不会有假的,是他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买来的,是正宗的好货。”杨阿伟这不属于翻供,而是被辩护律师捡了个漏。
“审判长,反对辩护人发问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英花说。
“反对无效。继续。”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刚才所说,证明殷企业当时送他冬虫夏草,是殷企业委托他二弟从海青省购买来的。足以证明他二弟与本案有牵连,现已到庭,请允许出庭作证。”
“殷企业的二弟出庭作证是庭前会议决定的,允许。”
通过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得知:殷企业的二弟是做中药材生意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去海青等地收购大量的新鲜冬虫夏草加工后出售。201×年他大哥说要正宗冬虫夏草送礼,并嘱咐他想办法开一张100万元收购药材地药店的正规发票。后来他给了他大哥一点冬虫夏草和一张100万元的发票,发票是他通过熟人在‘海青健健药店’交了6万税钱买来的。
钟大鹏问:“你给你大哥的冬虫夏草你有没有估算大概多少市场价。”
“这个不好说,我说100万我说1万,有谁能证明?有谁能鉴定?再说这是生意秘密,与本案无关。”
有的听众认为钟大鹏提得问题傻乎乎,没有水平,其实不然,他是借殷企业二弟之口,告诉大厅所有的人,本案中的冬虫夏草的价格无法确定,更何况该赃物已经消毁。
到了这时候,直接证人当事人殷企业不来,仅有殷企业二弟之口,是证明不了殷企业到底送了多少冬虫夏草给杨阿伟的,是证明不了开虚假发票一事的。尽管有辩护人提交的‘海青健健药店’出示的证明书,但这样证明书谁都会提出质疑,认为是辩护人自己开的虚假证明书是正常的思维。殷企业二弟之言想要为杨阿伟洗脱这宗受贿罪是苍白无力的。
这种厉害关系冠兰、钟大鹏、英花是知道的。当事人证人不来,不翻供怎么帮忙?
冠兰急了,因为冠兰答应徐琳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她一把;钟大鹏急了,因为钟大鹏的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想不到英花也急了,因为徐琳通过英花的老公关系找上了英花的家门。
英花的老公在阳明区当社保局局长。说来无巧不成书,她老公最早是区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科员,从科员到副局长到社保局局长,是徐琳一手扶他上马的。竞争副局长的岗位时,夫妻俩还专门拜见徐琳,请徐琳局长出手相助,提携之恩,永记在心。在徐琳的运作下,英花老公如愿以偿当上副局长。不久,社保局局长因违纪挪用公款免职,区委初定由区纪委副书记暂时主持社保局工作,征求意见时,徐琳此时是分管副区长了,力荐英花老公,说社保工作不比其他行政工作,一定要熟习相关业务的人来领导,英花老公不仅清正廉洁,而且业务精熟。就这样,区里给了英花老公独当一面工作的机会。果然,英花老公不负众望,工作出色,不久任命为社保局局长。官场上谁都清楚,副局长与社保局局长无论权力重用不可同等而语。英花夫妇为此感激涕零。
当徐琳来到了英花家,不等徐琳把话说完,英花就答应尽自已的能量一定帮她一把,同时告诉徐琳,法院审理时涉案当事人证人当庭的言证,相当重要,尤其是受贿之类的案子,如果当事人证人当庭翻供,法院一般都采用这样的证据。话说得这么明了,而且与辩护律师说得一样,证人到庭的是何等的重要,徐琳死死的揪着证人不放。
庭前会议,当钟大鹏说庭审将提供新的证据并提出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英花没反对,表示同意。会议后在没人的场合,她对冠兰说:“冠姐,杨阿伟的第一夫人徐琳蛮会做人的,我老公就是她一手提拔的,唉,我不知道怎么办好?”
冠兰笑了一下回答:“哦,我知道了,谁叫我们是姐妹呢?”下面的话还要说下去吗?
中国的人情世故太复杂,找熟人办事似乎是一种惯例,这种惯例的演绎,为行贿受贿提供了温床。在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不管是谁工作之余上法官的家门,或者请法官到酒楼茶楼一坐,谈案子方面的事请求帮忙都涉嫌行贿或者类似我国妨碍司法公正罪。再说法制文明发达的国家也没有人愿意出面为案子上的说情,如果请之,人家会感到奇怪,反问,你怎么会有这种想法?不感到这是犯法或者说不感这是耻辱吗?而我国反过来了,你怎么这种蠢,不去找人说情?而被请出面的人为之说情的也乐此不彼。这种现象司空见惯,成常生态了。这既是两种文化的差异,也是两种法制的观念。
像冠兰、英花面对的这种情况,按有关的规定是绝对不能在家里与来求情的人见面的。但是她们拒绝得了吗?这就是中国的特色与国情。
这还算好的,冠兰、英花仅从情字和面子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伸手相助。倘若贪婪,昧着良心,打着哈哈,不说受收大钱吗,弄两个小钱花花不也是小菜一碟!
殷企业总算出来了,与徐琳和民警阿姨一起来的。
辩护人钟大鹏得到冠兰的允许下,来回问殷企业和杨阿伟。
“证人当事人。你送给被告人的冬虫夏草是从哪里购买的?”
殷企业回答:“不是购买的,是我从二弟哪里拿来的。”“有多少?”
“有一盒。”
“你是否全部送给我的当事人?”
“我留下了一点自己吃余下的全部送给了杨阿伟。”
“被告人,殷企业送你冬虫夏草时里面是不是有一张发票,”
杨阿伟答:“是,有一张100万元的发票,放在冬虫夏草的下面。事后我才见到。”
“证人,这张发票是哪里来的?”
“发票是我让我二弟开的,他是做药材生意的。”
“证人,你为什么不如实向办案人员讲清楚,冬虫夏草是从你二弟那里拿的?”
“办案人员没问我,只问我是不是送了100万元的冬虫夏草,我说是,有发票为证。同时,我怕检察机关找我二弟麻烦。”
下面的发问两个问题与询问熊老板的一样,如“你为什么要开虚假的发票?”“你为什么在检察院不如实讲出自己开虚假发票的事情?”
殷企业的回答与熊商人的回答几乎是一个版本,好像一个师傅教出来的。
英花发问的开场白也与发问熊商人大同小异。
“证人,你201×年4月15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陈述之词是否属实。”
殷企业:“是。”
“审判长,请允许通过电子视频展示证人,4月15日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陈述之词中的相关内容。”
“允许。”
电子视频上显示证人殷企业在检察院的供述笔录:“我去杨书记办公室,目的是请求县里降低土地起拍价,他不愿意,说没办法。于是我拿出事先准备送的冬虫夏草给他。他说不要,我放在桌上就走了。”
英花又问:“证人,以上这段话是不是你所言。”
“是我所言,但我没有完整的表述清楚。”
“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因为展示的这段笔录任何人都知道,殷企业之所以送冬虫夏草,目的是请杨阿伟出面降低土地起拍价,英花认为没有必要再问下去了。
殷企业说:“审判长,请允许我就公诉人刚才展示我向办案人员所言,再一次表述本意。”
“允许。”
“在县里宴请我们这些商会会长时,我就听说杨书记有咳嗽的老毛病,我当时还说过送点好药他治病的。后来我在二弟那里拿了一点冬虫夏草准备送他,在他办公室里见面开始谈的是请求县里降低土地起拍价的事,这不错,但杨书记不愿,他说是县里决定了的事没办法。他要去乡镇调研,出门之前,我拿出了冬虫夏草送他,杨书记说不要,还说如果是为了降低土地起拍价而送我冬虫夏草,请我拿回去。我说是送给你治病的药与任何事不搭架,这才没吭声,于是我放下冬虫夏草就走了。”
冠兰以为英花会继续发问,并示意她是否还要发问,谁知她低下头在看案卷。
钟大鹏赶紧插话:“审判长,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
“允许”
杨阿伟:“被告人,在县里宴请商会会长时,你是否说过你有咳嗽的老毛病?”
“是。”
“宴会上殷老板是否说过送你冬虫夏草的事?”
“说了送点好药,但没有说是送冬虫夏草。”
“殷老板送你冬虫夏草当时是个什么情况?”
杨阿伟重复在办案人员面前的交待,最后说:“他见我不收,他说是从他二弟那里拿的上等的好货,送给我冬虫夏草是给我治咳嗽的与其他任何事不搭架,我才默许的收下了。”
钟大鹏说:“审判长,刚才证人当事人与被告人所言相互对应,证人当事人找杨阿伟目的是请求降低土地起拍价,但不等于他送冬虫夏草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土地起拍价,此目的不是彼目的。再说为了降低土地起拍价,他是在土地流拍后,去找被告人,是送给两个铺面两套房子才实现的,这在上午的第九宗受贿罪的证据中包括为取得项目用地送的100万元就已经明确的了,被告人也认罪了。所以这件事要分开来谈,不要把送冬虫夏草与降低土地起拍价的事搅在一起。”
“辩护人,现在是调查证据阶段,你的辩点本庭已经明白,在等下有辩论的环节,你可以充分展开。”冠兰又看了看英花,问英花:“公诉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英花摇摇头。
冠兰接着说:“证人当事人,你送被告人冬虫夏草的目的是什么?”
“是给他治咳嗽病的,不与其他任何事搭架。”
好,冠兰要的就是这句话,这句话对否定杨阿伟收受冬虫夏草之物为他人谋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后来,在合议庭评议时,对杨阿伟收受熊商人的冬虫夏草,冠兰主张采纳公诉人英花的意见,杨阿伟尽管是在上海住院期间,收受的他人的礼物是治病的药材,但他不是一个县委书记,如果没帮熊商人融资贷款,一个原本没交情的熊商人断然是不会送这些贵重的药材的,由于熊商人实际购冬虫夏草20万元,所以认定为受贿标的为20万元。
对于殷企业送冬虫夏草一事,根据证人当事人殷企业的当庭所言以及他二弟所言,根据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海青健健药店’的证明书,由于无法认定所送冬虫夏草的有多少与价钱是多少,加上所送冬虫夏草又是以被告人治病为名。冠兰建议不列为受贿内容。
合议庭成员高永红人民陪审员张清均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