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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利的关系是哲学和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自古而今所有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都进行过深入研究。但是,时代发展了,历史上人们对义利关系的研究结果已经不再适合时代的需要。重新廓清认识,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才能构建出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引导社会良性发展。历史上人们对于义利的概念认识是很模糊的,所以必须辨析义利的本义和内涵才能得到科学的义利关系。
1、什么是利?
利从字形上看是禾与刀的结合,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收获。后来指利益、好处,凡是能够给人带来好处的东西就是利,凡是人认为符合自己身体、行为、习惯的事物就是利,凡是符合人的思想观念、目的要求、理想信念、民族情感、宗教需求、道德取向、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的事物都是利。
利有很多类型,有大利,有小利;有长期的,有短暂的;有不劳而获的,有费尽千辛万苦得到的;有索要得到的,有别人主动奉送的;有直接的,有间接的;有有形的,有无形的;有粗暴的,有温和的;有实际的,有虚无的;有有益的,有有害的。有私利,有公利;有个体的利,有群体的利;有既得的利,有未得的利,有将来的利;有生理的利,有物质的利,有政治的利,有精神的利。也就是凡是符合人需要的事物都是可能的利。
义利之辨中利是人需要的事物。它是客体,它有客观性,它有有用性,它有一定的价值,是主体需要的客体。具体点说,能满足人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需求的事物(如钱、财、物,如衣服的质地、做工、花色、样式、实用性、艺术性、手感、观感等)都是利,能满足人社会性需求的事物(如官、权、禄、位,如信誉、名望、名声、身份、友谊、感情等)也都是利。
利是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需要,是个体或群体生存的需要。利也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群体与群体、群体与社会关系的基础。利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没有了利也就没有了社会关系。
2、什么是义?
义的繁体为“義”从字形上看是我与羊的结合,指人用羊去祭祀,也就是人们把自己贵重的东西奉献出去的行为。后来指公正合宜、合乎公益的行为、道德、道理,义指付出,是利他的。一般地,凡是能够给他人带来益处的都是义,凡是符合他人需要的都是义。在道德哲学中,义指正义、道义,凡是符合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就是义,凡是符合社会公理、道德认知、价值观的就是义。这种义与个人的私德不同,它是社会的正义、道义。
义也有很多类型,有大义,有小义;有私义,有公义;有物质付出的义,有精神付出的义;有个体的义,有群体的义;有具体的义,有抽象的义。
义利之辨中义是一种道德行为,又是一种道德心理。义是人的正义感、责任心的对外表现。义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善念,是一种尽心现象,是人的一种良知,是一种心态,一种精神存在。
义有主观性,它有精神价值,它是主体主观地面对客体时的精神现象,同时也是客体主观需要的精神存在。义是人类的精神需要,能给人带来归属感、认同感。义是沟通生产关系的必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有助于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没有了义就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3、义利之辨:
承上述,利是人需要的事物。义是一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道德心理。所以义与利没有太大的关系,义并不一定无利,不义也不一定有利;利并不一定不符合义,不求利也不一定有义。义不必求利,利不必要求有义。义有时是有目的的,利有时却是无目的就得到的。有时义没有实施的机会,有时有了机会却不能及时实施义。没有义的利是真正的利,没有利的义是真正的义。人有时真大光明地求利,而义的目的却总不能示人。
义与利也是有关系的,其实义就是利,也就是说付出就是回报。没有了利的义是不存在的,没有了义的利是不长久的。利和义都具有相对性,对有些人来说是利,但对有些人来说却是义;有些人认为是义的另外的人却认为是利。人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生存的环境和群体不同,所处历史阶段不同,对同样一件事的看法就可能有相反的结果。但是,纵观人类历史、综合人类思想之后,真正的义是具有真理性的,无论任何时代或立场的人都会对真正的义有正义的评价。
什么是真正的义呢?真正的义也叫大义,那些能够给全人类带来利益的义才是真正的义。无私奉献不求回报、能够滋养万物又对万物无所求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义。大地滋养万物而不求回报,父母恩养儿女不计付出,师长点化愚顽不辞辛劳,圣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佛祖普渡众生无所求,这些行为都是正真的义。父母对子女的舔犊之情、无私之爱是义,夫妻相濡以沫、不离不弃是义,子女对父母的恩养是义,对朋友无私帮助不求回报是义,这样的仁德不但是义而且是真正的义。至于像上帝和基督要求人们信教的博爱是义,但层次却不高。为朋友两肋插刀不计后果是义,但却很浅薄。
人生来是自私的,人的欲望和需求是无止境的。但是人必须生存于社会,需要社会的认同,也需要有一个平和宁静的心境,淡化物欲适可而止可以增强人的幸福感。物质存在决定精神意识,但物质利益在精神利益面前有时是渺小的。辨证地看待义利才能协调好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人是社会的人,人必须恰当地处理社会关系才能在社会中良性生存和发展。利并不是唯一的,建立在利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是不稳固的。义虽然并不一定有效果,一旦有效果,引起的效果却是良好的、持久的。对人有义能够净化人的灵魂,最起码也能使个人得到心灵的满足和安慰。义是不望报的。见到义人们共鸣了心中的真,得到义人们认识到社会的善,施与义人们表现了心中的美。人的社会性生活已经离不开义,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需要义才能建立。
寻求人与人的平等、利益的平衡不但是人们的追求,也是社会规律的要求。时代发展,人得到了解放,竞争虽然是现代社会的主流,但是和谐共赢共同进步才是人类的本质需要。增进协作,倡导正义,克服生理局限,发掘和顺应自然规律,构建良性运作的社会秩序是当前人类的迫切需要。恰当地处理义利关系,认同义利兼得思想势在必行。通过义利之辨的分析,我们应得到这样的认识,我们需要义,也应当给他人以义。我们不但要有义的行为,还要有义的心理,更要把义作为自己本性的存在。让义成为自我的德性吧。
“义利之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人们通过对义利关系的回答,来体现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传统的“义利观”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义论的义利观和功利论的义利观。在功利论的义利观中“利”指个人私利,而“义”的价值规定则为“利人”、“利天下”墨子经上说:“义,利也”它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它的原则不是为道义而道义,而是以一定的功利为目的,以利集体、利国家、利天下为价值取向。传统的“义利之辩”强调“义以为上”、“义以为质”而且个人的层次越高“义”的地位就应该越突出:“小人则以身徇利,士则以身徇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庄子骈拇)墨子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利之,不必用。”(墨子经说上)即“义”就是要立志把天下的事当成自己的份内之事去兼利万民,而不必考虑自己是否被重用。“义贵有功”功在利国利民。“贵义”就是要把人民、整体、国家的公利放在首位。墨子认为“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当然,传统的“义利观”重“义”并不表明它不言“利”相反,它不但“言义必及利”(国语周语下),而且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言利,是在义利相联系、相统一的高度上言利,主张义利双行,提出正义就是为了谋利,就要“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因为“义厚则敌寡,利多则民欢”(晏子春秋内篇问上)。正如董仲舒所言:“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既然“利”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何乐而不言?只是在言利的时候,不能以利害义,要见利思义“不义,虽利勿动”(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二程集河南程氏外书),当二者不可得兼时,要先义后利,舍利取义。
“理欲之辩”实际上是“义利之辩”的深化和发展。从道德理论的角度说,理是道德理性,欲是感性欲望。与义利关系联系起来看,理近于义,而欲与利相联。其实,当宋明理学家把“天理”这一范畴作为宇宙的根本之后“理欲之辩”就成为哲学和伦理学所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了。宋明理学家的基本观点几乎都是强调理欲的对立,认为欲为万恶之源,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明清之际,以王夫之、戴震为代表的思想家才纠正其偏弊,指出天理不能离欲而独立,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最适宜而不能改变)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理的实质就是在于“情之至于纤微无憾”“以通天下之情,逐天下之欲”“虽云天理人欲不容并立,乃可言人欲之害天理,而终不可言天理之害人欲。害人欲者,则终非天理之极至也”(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八)同时,他们还创造性地将理欲关系理解为物则关系。戴震说:“欲,其物;理,其则也”这就是说,欲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理是客观事物的法则。物和则是不可分的,理和欲也是不可分的,从而把理与欲统一起来,认为理即在欲中,理就是欲发挥得恰到好处的标准或尺度,而非与欲相对立。所以,对人欲不能完全否定,或消极地阻遏,而应积极引导,如王夫之所言:“天理原不舍人欲而别为体,则当其始而遽为禁抑,则且绝人情而未得天理之正,必有非所止而强止之患”(周易内传卷四上)。即是说,天理本不是离开人欲而另立一体,应当以理导欲,达情遂欲。这纠正了宋明理学家把天理与人欲截然对立,贬低人的物质生活欲望的偏弊。
可以看出“义利之辩”、“理欲之辩”虽然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个人与整体、个人与私利与社会公利的关系。二者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主张凡事要从道德理性出发,强调个人对社会尽责,自觉为他人、为社会着想,个人私利要服从社会公利,个人欲望要服从道德理性;鲜明地提出了要“利居众后,责在人先”同时,它们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对个人利益和欲望的追求。但这种对追求个人利益和欲望的肯定,前提条件是“利”为“义”中之利“欲”为“理”中之欲,是“则”中之“物”“正其谊以谋其利”而不是把“利”、“欲”作为人性的必然来追求,在“利”、“欲”的实现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更多是理想性、自我约束性和利人的特性。
“义利——理欲之辩”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个人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尽管它所强调的整体、国家有着特定的历史内容和局限,但它所强调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先公后私、以理节欲、顾全大局等原则符合今天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重要内容。同时,它提倡利人不外己、达情遂欲,这种“利”与“义”、“理”与“欲”的一致性,不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所非常重视的吗?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包括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二是集体关心爱护、注重个人利益原则。关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的关系,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既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又要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5页),今天,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由于市场交换的需求,金钱的作用和地位被大大提高,加之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和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对物欲的渴望与追求。其实,合理的物欲追求是无可厚非的,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们的物质需求极大地满足,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正当的个人利益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依靠诚实劳动而获得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应当得到肯定。但是,对“利”、“欲”的追求必须在“义”、“理”、“则”约束之下进行,没有了这种约束,不但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得不到实现和满足,而且,整个经济秩序也将会变得混乱不堪。所以,我们决不能置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于集体利益、整体利益之上,因为集体利益本身就包含着正当的个人利益和长远的局部利益。我们所谓的“集体”是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集体,它本质上体现着所有个人和局部的利益,如果有矛盾“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牺牲自己的利益”(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7页)唯其如此,才能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因此,我们应该弘扬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作为我们精神生活中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也唯有同这一价值取向相结合,才能健康地发展。